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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修订意见稿)

2008/10/23/15:13 来源:国家卫生部网

    从国家卫生部网站获悉,为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提高医疗美容机构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我司组织有关专家修订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形成了《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修订意见稿)》。现将其公布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医政管理栏目下,请自行下载后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联系人:韩星高光明

    电话兼传真:010-68792196

    电子信箱:med2195@yahoo.com.cn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修订意见稿)内容如下: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床位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30张以上,手术台4张以上,美容床8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有4张以上。

    (三)麻醉恢复床应设2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可设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手术室、治疗室、抢救室、病案室、医学摄影室、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注射(输液)室、输血科(库)。

    三、人员配置

    (一)每床(椅)应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备2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麻醉科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五)应至少配有2名主管护师。

    (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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