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有人夜间做梦,在梦中杀了一个人,那他对此也要负一定的责任。不过上古时代部落的“法律”也很简单,大多是象征性的惩罚,也就是将“犯人”脸上涂上锅灰,头上插上鸡毛在村里走上几圈,或是在个木杆下站上半天。所谓“画地为牢,刻木为吏”。如果此人被逐出部落,无疑是将此人判了死刑。
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人们对道德、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多了。但在古代的法律中,似乎对于现实世界与虚拟的精神世界还是分不太清楚。如中国的古代法律中,不但有诽谤罪,还有“腹谤罪”。就是即使此人没有任何犯罪表现,但觉得他心里头是在骂君主,那也可以定罪,甚至杀头。还有一种现代人不能理解的就是“巫蛊”之罪。一个人自己藏在屋里,装神弄鬼地将另一个人的名子写到纸人或木头人上,用针扎,贴咒符,便是犯了“巫蛊”之罪。一经查证多半是要杀头的。因为古代人认为这种行为会对现实世界的人造成真实的伤害。清代小说《红楼梦》中对此还有过描写。直到现代社会才将此种行为剔除在犯罪行为之外。尽管有些落后地区的人们可能还有此种画符念咒想置人于死地的妄想,但现代法律已经不再对此行为进行追究,法律上将此称为“不能为”。就是说这种行为只是一种人的妄想,不可能对现实世界的人造成真正伤害。
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可能再次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边界搞混,也将会对我们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进行挑战。比如说网络世界上的财产是不是我们法律上所能认定的财产?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游戏中的Q币现在已经能和现实世界的货币挂钩了,那这些财产如何界定或者保护?如果虚拟世界的人格和名誉受损害,是否能够受到法律上的认定,它们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再进一步讲,虚拟世界的扩张,特别是技术的进步,会不会大大挤占我们现实世界的空间,如果“人肉搜索”真的泛滥起来,现实世界的人们还能有什么个人隐私的空间?我们是在网络世界中被虚拟化了?还在现实世界中更加无可逃遁?也许,一个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混沌不清的时代正在重新来临,互联网真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
道德“审判”:互联网走进“新时代”
“‘人肉搜索’引擎”只是网络社会刺向现实世界的一根探针,却凶悍异常,这一点虐猫女、很黄很暴力女生、陕西省林业厅人士一定深有所感。但“‘人肉搜索’引擎”的发力者其实是最普通的网人,他们大多没有进化到Avatar(源自印度梵语,本意是指“分身、化身”;互联网时代,Avatar成为网络虚拟角色——网络用户在以图像为主的虚拟世界中的虚拟形象的代名词,通常为卡通形象)阶段,对赛博空间(Cyberspace,即互联网的“虚拟世界”)的生存规则也并不熟稔——或者他们根本不关心。之所以在现实世界能产生巨大的反响,根本原因还在于现实世界的过度僵化,局部压力得不到释放,所以匿名网络成了最好的发力场。
这是传媒人李劳在其《不是人肉》一文中对“人肉搜索”作用的评判。
网络走向真实化生存
“互联网正在越来越回归本源。从网上到网下,从虚拟到现实,互联网技术正变为影响社会交往、人际交往网络的重要力量。”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分析称,这种力量促使人们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交往方式,依托互联网的“人肉搜索”,人们可以将过去小范围内的互助行为插上腾飞的翅膀,通过互联网的推动、促进和放大作用,极大强化人们的社会关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