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王女士使用了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化妆品,导致脸上发炎破相,她将化妆品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告上法庭。四方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商担责六成,生产厂家担责两成,王女士承担责任两成。近日,四方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商徐某赔偿8933元,生产商赔偿2977元。
经法院查明,王女士因为面部有痤疮,自2006年1月起购买由徐某经销的天狮化妆品,使用过程中痤疮未见好转,反有所加重,但王女士并未按照产品提示停止使用,又陆续购买了20多种天狮成套产品,同时也获得了赠送的部分天狮产品,并在徐某的帮助指导下持续使用,结果导致脸部痤疮感染,面部皮肤受损严重,王女士到医院被确诊为脓包疮和接触性皮炎。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出现不适症状后并未停止使用及时就医,对此结果自身具有一定责任。徐某在王女士面部患有痤疮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建议停止使用该产品,对此损害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天狮公司有义务对产品经销商进行检查监督,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