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某于2006年9月20日以199元/瓶的价格从长沙市某护肤服务部购进广州市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2006年9月6日生产的美时慕美白淡斑芳香精油100瓶,共计购进金额19900元。后以249元/瓶的价格销售了98瓶,共计销售金额24402元,从中获利4900元。上述产品经检测为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