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10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新标准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去年颁布并将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法具体规定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引用标准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3、术语
3.1化妆品
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标签的形式
4.1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基本原则
5.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必须标注内容
6.1产品名称
6.1.1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