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双方约定的“最终效果达到表皮消失”是指表皮看不到疤痕,而就现有的科学技术来看,要做到这一点有相当的难度。美容公司没有举证该公司拥有这样的技术。
美容公司在庭审时称:“表皮消失就是表面上看不到疤痕。但有部分顾客做了这些服务后可以达到该效果,有些顾客就不能达到该效果,这是因人而异的”。法院认为,这说明美容公司知道服务不能保证每一个顾客均能够达到“表皮消失”的效果,却仍然作出承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假如肖女士事先得知服务有可能无法达到“表皮消失”的效果,则完全有可能选择不接受该项服务,她对于合同所能达到之目的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双方的服务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可撤销的合同。
另外,肖女士在美容之前就已经交了2万元,可见其诚意,如果美容公司的服务可以达到其承诺的“表皮消失”效果,也不可能出现肖女士“想接受服务后要回服务费达到享受免费服务”的情况。
最后,法院判决美容公司应该退回美容费,但是由于美容公司并非欺诈,因此无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