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欧盟规定,化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必须清晰注有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地址(或注册办公地点)、包装时的名义内容(重量或容量)、以“最好于…前使用”表示的最短保质期、使用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及用于识别该产品的批号。产品性能及所有成分列表也必须在包装上注明。成员国可以要求标签上的内容必须使用本国语言。
家电电器:欧盟第92/75/EEC号指令对家电电器的标签及耗电标准做出了规定。该指令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子指令,对每种家电的节能标签做出了详细、特定的要求。子指令涉及每一类家电,包括冰箱、冷凝机及其附件、洗衣机、微波炉、空调设备、烘干机及其附件产品、洗碗机、热水器、热水储存设备、照明设备等等。
CE标记:CE标记是欧盟最知名的,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强制性标记。欧盟所有“新方法”法律中对CE标记都做出了规定,CE标记要求产品必须达到统一的基本标准,主要是关于安全、人身健康及环保要求标准。CE标记主要用于以下产品类别:○索道设备;○人身保护装置;○民用爆炸物;○压力设备;○建筑产品;○无线电及电讯终端设备;○电磁兼容;○娱乐性船舶;○天然气设备;○冰箱设备;○热水锅炉;○机械;○电梯(升降机);○玩具;○低压设备;○简单压力容器;○医疗设备;○具有爆炸可能性场合使用的设备及保护设备;○人工称重设备。
欧盟“新方法”指令规定了统一的欧洲标准,生产商达到这些标准就满足了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基本要求。但有时,一些非欧盟标准也能够用于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中的指令要求,生产商必须得到具体成员国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不是根据自己认为合乎要求就可以。
应该注意的是,以上所有产品系列都可以通过其他一系列安全警示标记来表明自身的安全性。
纺织品:欧盟规定,进入市场的纺织品必须贴有标签或标记。出售给消费者使用的纺织品的名称、规格及纺织纤维的情况在标签上都必须予以注明。各成员国可要求纺织品标签或标记必须用本国语言注明。欧盟第94/11/EC号指令对鞋类产品中主要部分的标签做出了规定,要求标签必须说明表层、里层及鞋垫及鞋底的材料。标签必须采用欧盟上述指令中规定的图形或文字形式。标签必须牢固、清晰并易于识别。生产商或其在欧盟地区内指定的代理商负责保证标签及标签内容的其实性。欧盟94//11/EC号指令中规定的内容必须提供,但对于鞋类产品标签上是否可以加注其他信息,欧盟未予以禁止。
危险物品:欧盟第1967/548/EEC号指令对危险物品的分类、包装及标签做出了规定。欧盟规定的危险物品的标签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危险物品的名称;○危险物品的来源(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地址);○危险标记及关于使用该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的警示;○由这种危险可导致的明确损害。
标签的大小必须不少于A8尺寸(52×74mm)每个危险符号至少要占标签面积的十分之一。成员国可要求标签必须使用本国语言。如果包装太小,标签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如果非爆炸及非毒性物品所包含的危险成分很少,对使用者带来危险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则该产品包装上可以不贴危险标签。
如果危险物品可以被确定为以下类别:爆炸性、氧化剂、可燃性、有害性、毒性、腐蚀性、污染环境性等,必须贴有相应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