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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消费者因使用化妆品过敏,商家赔偿了1641.5元。本月中旬,家住江夏区庙山开发区的卜女士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院新村旁一超市买了一瓶某品牌护肤霜。 当晚,卜女士在使用该护肤霜后面部红肿瘙痒。次日面部红肿,双眼被挤成了一条缝,同事都认不出她了。
卜女士先后两次前往湖北省武警医院皮肤科看病,共花费医疗费656元。医生诊断,卜女士属过敏性肤质,涂了护肤霜后面部过敏。
超市没有就使用化妆品可能造成过敏尽到提醒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负有责任。经工商部门调解,超市对卜女士作出赔偿医疗费656元、误工费700元(治疗期间14天的工资50元/天)、住宿费160元、退化妆品费用55元、车费70.5元,共计16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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