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能美容,反而“毁容”,而且令消费者阮小姐困惑的是,这伤人的化妆品还是合格产品。合格化妆品伤人,消费者要向谁索赔?究竟是要厂家承担责任,还是要商家赔钱,或者,只能是消费者自认倒霉?
最近,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既然化妆品是合格的,那么,无论是卖化妆品的商店,还是买化妆品的阮小姐,都没有过错。但是,适用“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法院还是判决化妆品店补偿阮小姐2000元。
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事件合格化妆品让脸溃烂
2007年1月下旬,接近年关,正是商家赚钱的好时机。然而,开时尚服装店的阮小姐却无心做生意。她说,“我脸都烂了,怎么出面招呼顾客?那不是要把顾客都吓跑吗?”
阮小姐是一名爱美的女孩,脸上有一些小痘痘。为了“面子”,她在集美区一家化妆品店,买了“佩芬兰去痘修复液”。据阮小姐说,她之前有使用过这种去痘液,那次她买了两瓶。第一瓶用的时候没出什么事,第二瓶只用了一点点就出现了过敏。
阮小姐说,她第二次到化妆品店去买去痘液是在1月24日。当时,店员向她推荐“佩芬兰去痘修复液”。阮小姐说,她当时就担心,这种产品是否适合她的肤质、会不会引起皮肤过敏?但是,销售人员告诉她“没事”。因此,阮小姐又买了一瓶“佩芬兰去痘修复液”回去使用。
第二天,阮小姐脸上开始发红,她担心是过敏,又跑到化妆品店里咨询,店员说是正常现象。但是在第三天,症状愈发严重,阮小姐脸上红肿,有的地方开始溃烂,而且伴有刺痛。店员确认阮小姐是皮肤过敏后,把钱退给了她,并先后陪她到集美和岛内多家医院就诊,经诊断确诊为“过敏性皮炎”。
看病耽误了阮小姐半个多月做生意的时间,于是她向店家索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阮小姐一纸诉状,把化妆品店告上了法庭。
不过,化妆品店也觉得自己有点冤,老板吕先生说,产品不存有质量问题。为此,他还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这些能证明修复液是合格产品。老板说,阮小姐的症状和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因果关系。
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认为,阮小姐没过错,不过店家也没过错。但阮小姐毕竟是用了去痘液才过敏的,从公平考虑,被告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部分补偿。由于阮小姐是一名年轻女性,过敏对她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负担,也耽误了她的工作,酌情让店家补偿阮小姐2000元。
焦点争鸣合格产品伤人,赔不赔?
商家:产品合格,无须赔钱
“民事案件不能上诉到高院,否则我们还会继续上诉。”化妆品店的老板吕先生对记者表示自己并不服气。无过错怎么还要赔款?这个问题是商家最大的困惑。他说,阮小姐一个星期后脸就好多了,最后并没有毁容。而自己的产品是合格产品,既然法院认为商家没有过错,怎么却要赔钱呢?
“医院的药品也可能产生过敏,可是第一次皮测没问题,难道还要每次都做吗?”当记者说到商家应尽的义务时,吕先生说皮测无疑是很重要的销售环节。不过阮小姐前两次使用这个产品没有发生过敏,商家自然会做出没有问题的判断。除此之外,吕先生认为他们已经带消费者上过医院,付了治疗费用,还自己配了药给消费者服用,商家的义务他已经尽到了。